發生醫療糾紛、醫療事故后第一時間怎么辦
來源:本站原創 發布時間:2016-08-28
發生醫療糾紛、醫療事故后第一時間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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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有些病友在發生醫療糾紛或醫療事故時,不知道第一時間該怎么辦?第一時間要做些什么?
首先,要求醫院積極救治病人,不管是發生醫療糾紛還是醫療事故,病人和家屬要冷靜對待,首先應做的是要求積極救治病人,如要求醫院院內、院外會診,如果醫院醫療條件有限可要求轉往上級醫院診治,以便盡可能減少不良后果對患者的健康的影響。
要冷靜,千萬不可大吵大鬧,圍攻醫院,使用暴力。吵鬧,圍攻,使用暴力,一點也解決不了問題,還會使自己陷入被動局面。要想維護好自己的權益,合理合法才是硬道理。
發生醫療糾紛醫療事故,有可能是醫生的問題,也有可能不是醫生的問題,首先要冷靜分析這個問題,不冷靜只是圖一時解氣,搞得醫患對立,卻解決不了任何問題。無故傷人,還要被訴諸法律。此外,人在生氣的時候,著實激動,把應該做的事情忘記,冷靜之后,才會想起,應該做的事情還沒做仔細,本來很主動的事情,卻因不冷靜把自己推入了被動的局面。
病歷是醫療不良事件的主要舉證證據,在第一時間內,要求封存和復印病歷資料。
衛生部頒布《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條規定:患者有權復印或者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日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颊咭勒找幎ㄒ髲陀』蛘邚椭撇v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復印或者復制服務并在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時,應當有患者在場。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復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
根據這些規定,我們可以看出,患者有復印和封存病歷資料的權利,而且病歷資料,也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醫療糾紛的主要證據之一。為了防止病歷資料被涂改,所以,要在第一時間內要求封存。
要求院方封存現場實物,保存證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需要檢驗的,應當由雙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雙方無法共同指定是,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
疑似輸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對血液進行封存保留的,醫療機構應當通知提供該血液的采供血機構派員到場。
如果患者已死亡,醫患雙方對死亡原因有異議,要進行尸檢。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進尸檢;具備尸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尸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并簽字。
尸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承擔尸檢任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進行尸檢的義務。
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尸檢,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尸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尸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